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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0-06-16 08:56: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控制水污染 保护江河 湖泊 运河 渠道 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质的良好状态 保障人体健康 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 建设的发展 特制定本标准。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 分年限规定了 69 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造纸工业执行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 92) 船舶执行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 83) 船舶工业执行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 8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 4914 85) 纺织染整工业执行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 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 92) 合成氨工业执行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 92) 钢铁工业执行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 92) 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374 93) 兵器工业执行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1~14470.3 93)和(GB 4274~4279 84) 磷肥工业执行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 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 95)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 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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